中国民族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1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7-07-25【生效日期】
1987-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有关登记和换证登记的期限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一、《办法》实施以前已发生房屋登记事项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期限为《办法》实施之日起一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各市、县房管机关确定。
二、
(未完,全文共1045字,当前显示2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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