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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新华侨教育管理中心园长培训学习材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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