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零星报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可办理零星报销: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二)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三)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且按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医疗费(本文所称“抢救”均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四)本地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在门诊发生的抢救医疗费(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中断或未足额缴费之月起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
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
(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九)其它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二条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门慢”、“门特”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慢”、“门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四)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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