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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岳阳市云溪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区委编办)是全区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编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通过区编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

一、精简、效能原则;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三)坚持不超编进人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增减等事宜,统一由区委编办审核,按程序报区编委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须报市编办审批。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的,要从严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编制除上级编制部门正式发文增加外,不再新增;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

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行政机关不再增加和使用事业编制,要通过自然减员和分流等途径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行政超编和使用事业编制等问题。

第八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编制,特殊情况及政策性安置需要增加编制的,需报区编委审核批准。事业编制年度增长不得超过市编办下达的控编数。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第九条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台帐,人员编制定岗到人,逐步消化已超配的领导职数和超编人员,力争到2010年实现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目标。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新进或调配工作人员的,一律由单位申请报告,区委编办不接受个人报告,不研究个人问题,不因人设岗。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录和编内调配两种形式,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竞)聘和编内调配两种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安排人员到行政事业单位。编内调配应在同类编制内进行。区委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府和区政协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考、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中选调,或向市委编办、人事局申报实行公开招考,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身份人员一律不得调入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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