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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1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

—1—

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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