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5篇范文
【发布单位】
80619【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9-25【生效日期】
1994-09-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
(1994年8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长(含区长,下同)、乡长(含镇长,下同)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第六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村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林区各单位和与森林毗邻的单位,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和重点火险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公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和其它有林单位,都要按每三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三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九条第九条县、乡应当建立以驻林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有林村应当建立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和森林面积在二千公顷以上的村,必须建立季节性专业扑火队。
第十条第十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合理布建了望塔,并配备了望、通讯器材。
(二)市、县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中心。乡、国有林场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室。
(三)乡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配备有警报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专业扑火队,都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器具。
(四)在林区的主要交通路口、森林面积较大的林缘和重点火险区,设立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志。
(五)在集中连片的人工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重要军事战略库、弹药库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市、县地方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三)有林单位销售木材的收入;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旅游收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每年二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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