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号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m3-1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m3-3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
m3-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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