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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精选5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寺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切实搞好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滥用林地和毁林开荒等行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统一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管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消长变化的统计和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

(三)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实例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五)负责林地地籍管理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法律规定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

其他林地以及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八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未完,全文共2304字,当前显示7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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