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国各地市有关停车优惠政策资料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还增值税和减征营业税的限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我市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暂定为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减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4.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6.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3.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4.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减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本条第
(二)项执行。
三、减免税的申请、审批及减免方法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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