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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地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解缴方式、退库方式等作了明确。自文件下发实施以来,有部份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流通经营企业和省内外用煤企业反映,对基金退库方式和应具备的退库条件等不是很明确。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监管工作,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164号),贵州省物价局、经贸委、煤炭管理局《关于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监调〔2004〕35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通过认真研究后,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往省外的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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