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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4号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长

刘志军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三章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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