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
九、十
五、二
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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