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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模版]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精准扶贫,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19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晋办发〔2014〕28号)以及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

1算内扶贫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要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要根据扶贫开发事业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可以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省级扩权强县试点县、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负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以工代赈工作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倾斜。省级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县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与国家和省级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工程配套,也可自行安排实施以工代赈工程。

第六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2基本农田。对沟道安排筑坝淤地,对河道安排打坝和垫滩造地工程,并兼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农田水利。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水,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以浅水井为水源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

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草场建设。在现有适当规模土地上种植经济适用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其项目布局要与发展以牛羊等草食畜为主的养殖业紧密结合。

小流域治理。通过营造经济林、生态林等生物措施,结合淤地坝、谷坊等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片区综合开发。根据项目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需要,从以工代赈上述五类工程中选择两类或两类以上相互配套、有机融合的相关建设内容捆绑实施,注重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工程建设能集中解决制约当地发展的生产生活瓶颈;能有利于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共同改善发展环境;能有利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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