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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药监食生【2015】5号

永食药监[2009]1号

关于转发《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办公室2009年2月4日印发金华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坚持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换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批发企业下属药店),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

金华市局全面负责全市范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具体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婺城、金东分局受市局委托,协助参与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各县(市)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

四、现场检查标准及条件


(未完,全文共2512字,当前显示6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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