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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药监食生【2015】5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

浙食药监食生【2015】

5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效率原则,实行“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数据,统一分析利用”,确保程序合法、检测准确、结果公正。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抽检监测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不定期抽检监测两类。定期抽检监测需在年初制订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定期抽检监测(含专项抽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总局本级抽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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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处理工作。

省局的抽检监测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分别负责相应环节的抽检监测计划制订、实施以及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综合协调和督查处负责省内涉系统外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处置协调;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的媒体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对承检机构的检查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招投标工作;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省局设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的日常技术支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抽检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国家、省本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样品报告的分送;

(二)负责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

(三)协助做好承检机构招投标及经费核算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组织承检机构撰写抽检监测分析报告;

(六)管理抽检监测文书并指导规范使用;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省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指导,归口食品生产监管处管理。

第七条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完成总局、省局抽检监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任务;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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