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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生效日期】

2006-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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