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2004年7月28日陕水建发[2004]
56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中省投资为主的、且因其重要性明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
(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质量、廉正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
(未完,全文共2422字,当前显示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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