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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08-1810:40:18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索引号:0750218682/2010-87053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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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市政发〔201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第十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意见,报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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