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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交割单位。10吨。第七条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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