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5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12月修订版,自黄大豆1号a1403合
约开始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十七条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未完,全文共11945字,当前显示14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