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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

2000-05-01【发布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

第二章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项目:

(一)凡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

(二)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的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包括总承包、分包,联合或合作承包,以及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第三章协调方式

第五条拟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包商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

(一)资审报标前协调的项目,在资审报标截止日前60天内;

(二)资格预审项目,在公布资审通过结果之日起5天内;

(三)资格后审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30天内

第六条企业向承包商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应完整、准确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后,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市场情况、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企业要求,承包商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协调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第八条企业接到立案协调通知后,应如实、详尽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凡获准投(议)标许可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将开标排名等情况在开标后3日内通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协调。如业主废标重招或变更招标方式,企业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议)标活动的,则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企业登记备案后,如决定放弃项目投(议)标,应通知承包商会。

第十一条企业与业主正式签约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会报告签约情况。

第四章协调决定

第十二条协调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实施承包工程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原则上即可视同具备参与500万美元以上报价金额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已有两个以上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合同额项目成功经验的企业视同具备参与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报价金额的项目有投(议)标资格。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为一个资格判断评定档次。

第十三条承包商会拟定项目投(议)标协调方案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二)与项目专业对口或具有明显专业优势;

(三)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早、深、实;

(四)在项目所在国或邻近国设有办事机构;

(五)资质较高;

(六)综合能力(管理、组织、融资)较强;

(七)同类项目业绩较好;

(八)施工队伍海外项目施工能力较强;

(九)严格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协调方案拟定后,承包商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企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还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应在协调会议上宣布协调方案,并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协调决定。第十五条承包商会应在企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需要立案协调的,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协调决定。

第五章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在协调决定送达后10天内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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