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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箐门口水库、纳贺水库、木乃河水库、大箐河水库(以下简称四库)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饮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四库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四库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发改委、水文、林业、交通、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思茅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四库水体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四库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在四库水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和水利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四库水源保护范围划分为

一、二级及准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桩、界碑等明显警示标志,明确水源保护的目标及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

(一)水域范围(四库以正常蓄水水位以下水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

1.箐门口水库正常水位线1558m(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

2.纳贺水库正常水位线1347m(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

3.木乃河水库正常水位线1248m(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

4.大箐河水库正常水位线1411m(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

(二)陆域范围(以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的范围为四座水库的一级保护区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1.箐门口水库为正常水位线1558m(高程)以上200m的区域(东至水轮泵;西至中寨家脚;南至老不都水塘;北至大银子家脚)

2.纳贺水库为正常水位线1347m(高程)以上200m的区域(东至小桥箐;西至水库管理所;南至冬叶林箐;北至大蛇腰箐)

3.木乃河水库为正常水位线1248m(高程)以上200m的区域(东至昔冲箐;西至龙洞箐;南至打场箐;北至干坝箐)

4、大箐河水库为正常水位线1411m(高程)以上200m的区域(东至大分水岭箐;西至柴梗毛箐;南至北坟山;北至普橄榄坝)

第十条二级保护区

(一)水域范围(主源头)

1.箐门口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软桥河)20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水轮泵;西至多依丫口;南至定箐;北至烂坝丫口)

2.纳贺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纳贺小河)15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家脚田;西至大柳叶树箐;南至高速公路边;北至大黑箐)

3.木乃河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木乃河)15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西冲田水库;西至干坝毛地箐;南至人头山;北至干坝箐头)

4.大箐河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大箐河)15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大山新老林箐;西至麻地丫口;南至北坟山;北至阳烟地箐)

(二)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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