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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

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年度考评,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根据监管资源的配置,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对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工作以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考评对象,酌情抽选部分支行行长纳入考评范围。每年具体的考评范围在当年实施考评前由组织考评的机构另行通知。

第四条检查和考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规定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三)城市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分工。包括所在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的主要文件、岗位职责和授权分工等。

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

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全面了解掌握被考

评人员的履职情况。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按照《中国银监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广东银监局直接负责,珠海、东莞、湛江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所在地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广东银监局在必要时,可指导、参与分局的

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考评年度任职不满半年的,不予考评。有关银监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末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并将

有关情况上报广东银监局。

第八条广东银监局和有关银监分局应在考评前成立考评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考评组须由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的处长或相关银监分局分管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并配

备3名以上成员。第九条考评主要程序

(一)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至少提前5日通

知城市商业银行。

(二)由考评组至少提前3日通过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外界不易获知的其他方式发布考评公示,公布考评组接受投诉和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要求全体员工均能获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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