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颁布日期】
2002.01.04【实施日期】
2002.01.04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第三章军官的考核第四章后备干部第五章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六章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第七章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八章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军官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备,适合交流;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第二章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六条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党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务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军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第八条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部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见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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