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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5篇范文]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

(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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