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5篇范文]
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纪发[20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九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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