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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实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培养计划,促进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人才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修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省内高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专家评审、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广泛接受监督。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展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现实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

(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独立学院。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有关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三类。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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