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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实施专利战略,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设立“***县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采取奖补方式对达到政府扶持政策规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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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第七条对来我县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孵化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对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事业单位或团队的厂房(含公共服务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助。

第八条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领先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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