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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1-09-16【实施日期】

2011-09-16【有效性】

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第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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