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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办学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民办学校章程应载明事项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可见,订立章程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本条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学校的名称、地址。民办学校的名称是使民办学校人格特定化的标记。民办学校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惟一性。即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是特定性。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三是排他性。即民办学校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学校名称的使用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的地址是章程载明的学校所在地。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明确学校的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有关优惠措施、接受相关的监督、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依法经过登记的民办学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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