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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行为,贯彻和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宝安区城市化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旧城、旧村改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完善配套、有计划分阶段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城、旧村改造(以下简称旧改)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旧城、旧村进行成片整治、改造的行为。

旧城、旧村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旧村改造以自行改造为主,市场化改造为辅。自行改造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改造,鼓励以村委为单位进行改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委区政府成立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批及监督全区旧改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办)。旧改办在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旧改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旧改规划,部署和落实改造项目,协调各方面关系以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各街道办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旧改实施工作。

第三章实施原则

第八条改造项目原则上应为2公顷以上用地规模的成片建成区。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依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改造单位原则上由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旧改规划方案等因素确定。若有多家单位同时提出改造申请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改造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第十条旧改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改造单位实施;改造所发生的全部征(收)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改造单位与被拆迁人可委托具备深圳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核定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须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应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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