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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浙工商标〔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未完,全文共1752字,当前显示5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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