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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

颁布时间:1993-2-19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

第二章取水许可

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为维护公共安全或消除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需取水

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取水许可实行取水限额管理。取水许可的管理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取水在省管理限额以内的,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在省管江河、湖泊取水的;

(三)在市地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

(四)跨市地州行政区域取水的;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

(六)取用地下水的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取水许可必须符

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

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划定;涉及城市规划

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划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书需载明下列主要事

项:

(一)申请取水的单位名称、地址或者个人姓名、住址;

(二)取水用途,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年取水量,月取水量,所需取水保证率;

(四)取水方式,取水地点,井深,地下取水层位;

(五)节水措施;

(六)排水地点和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总量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急需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临时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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