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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首次)办事指南

吉林省水利厅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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