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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含科技支撑、应用基础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软科学等)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依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重大项目(项目年度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验收,应有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审部门参加。

第三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小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验收专家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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