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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立法调研提纲

一、小作坊立法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二)小作坊在我省乃至全国必将长期存在,主要原因一是对传统食品工业的传承;二是可以满足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三是能够解决很大一部分城市贫困人口、无耕地农民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四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五是方便群众生活;六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小作坊违法违规问题较为严重,普遍存在滥用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卫生环境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无标生产、无生产记录无台帐、无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不进行出厂检验、无包装无标识、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无健康证等,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四)小作坊需要从概念界定、生产加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全面具体规定

(五)《食品安全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小作坊监管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必须立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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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管理。

上述小作坊立法必要性的内容和表述是否准确。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补充。

二、小作坊基本情况

全部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以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的统计数字为准。

(一)数量

1、辖区内所有小作坊总数。所有从业人员总数。

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两者全部具备的小作坊数量。其中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的数量。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的数量。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数量。

3、有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其中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数量。超过有效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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