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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告知书

医疗机构延续执业许可告知单

(巢湖市卫生局)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延续执业许可

设置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审批操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受理范围和条件:

1.已取得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但仍需继续执业

申请许可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延续执业许可的书面报告(窗口提供示范文本);

2.原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份(窗口提供法定文本);

4.法定代表人和(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于同一张纸面);


(未完,全文共1257字,当前显示3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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