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告知书
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
二、受理范围。本辖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科目以下(含两个科目)医疗机构(含中医)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
三、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四、许可程序
五、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除平面图外,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
1、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②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③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④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⑤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⑥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⑦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⑨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⑩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
3、医疗机构场所的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注。①场所为自己所有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场所租用他人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主《房产证》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场所《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5、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医疗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复印件1份,请携带原件)、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
7、承诺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承诺书》(原件1份);
8、所有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复印件1份,请携带原件)、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复印件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胸牌、台牌(复印件1份);
10、与所开设诊疗科目相应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注意: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请到工商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然后向申请窗口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
13、所有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证明(执业地点已变更到新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六、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标准》
4、《南宁市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南卫[2005]3号)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
七、联系方式:
1、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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