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精)
《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
第七条。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第二十九条。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由省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
1、《药品gmp证书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中英文对照,一份纸制、一份电子版;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药品gm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6、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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