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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82903

【发布文号】

新兵党办发[2000]1号【发布日期】

2000-01-02【生效日期】

2000-01-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新兵党办发〔2000〕1号)

各师(局)、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经1999年6月4日兵团第一次政委办公会议审议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师(局)、团场、连队及兵团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1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农牧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兵团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第二条兵团农牧团场,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可逐步实行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制度。实行选举的职位是: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第三条第三条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参政议政监督作用,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任职条件公开、报名和推存公开、演讲答辩公开、投票计票公开、选举结果公开。

第四条第四条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连队干部,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二组织领导

第五条第五条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要在团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场成立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其他团领导任副组长,并吸收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宣传、生产、财务、政研、团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团场组织科牵头负责,工会协同。营、分场党委(党总支)、连队党支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候选人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2758字,当前显示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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