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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修订版 —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新)剖析

潍坊高新区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进潍坊高新区“三次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潍坊高新区(含潍坊高新区滨海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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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五条实施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对区内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测试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创新服务,经评审认定后,每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金补贴。(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参照了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经验做法,对提供创新服务的对象限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两类,更便于兑现审核和管理。)第六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孵化一批“种子企业”、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壮大一批“科技小巨人”,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与开发。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区内科技企业开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实施科技创业计划,根据人才团队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应用前景、融资能力等要素,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第三—2—

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毕业大学生创办企业。实施创业起航计划,对当年度由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国家“211”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可用于支付当年物业、能耗及创新券规定的其它用途),以及10万元贷款担保和贴息补贴。(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是新增条款,通过支持毕业大学生创办企业,积极营造众创环境和氛围。)第七条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组建认定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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