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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5篇

【发布单位】

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0]191号【发布日期】

2000-11-20【生效日期】

2000-11-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全面了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状况,为下一步制定整顿规范政策提供依据,我部决定对全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部门、大型企业的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重点是检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摸清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数量、职工人数;清查经办机构存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量、资产质量、负债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分类核查经办机构运用基金投资的数量、方式以及运营的状况;核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损益。

二、组织实施

(一)清理检查的组织分工。清理检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原行业统筹部门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具体清理检查由劳动保障部与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煤炭、有色行业经办机构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大企业自办经办机构的清查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清理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这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部署阶段。2000年12月1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行业统筹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部署本辖区和本系统单位的清理检查工作。

2.自查阶段。2000年12月11日至2001年1月10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行业统筹部门组织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各经办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民政部调查表》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写明本经办机构的经办(运营)情况、组织章程、操作规程,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政策性建议。

3.抽查阶段。2001年1月3日至1月20日,我部将组织力量开展抽查,重点核对报表数据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4.汇总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于2001年2月10日前将基础表(以经办机构为单位)、省级(行业)汇总表及清理检查报告一并上报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省级清理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情况、检查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意义、建议。我部将对全国清理检查的数据进行汇总,写出专题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统筹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成立由厅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及本系统(单位)的清查工作。各经办机构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清查工作按时有序运行。各地和有关部门请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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