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沙石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三、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车辆。
五、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建筑废土运输应取得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的许可文件。
六、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载质量8吨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企业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并纳入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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