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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与分类管理,引导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的范围。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

国控、省控污染源信用评级以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不纳入我市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相应分类管理措施。

第四条环保信用评定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周期为一年,评定时环保验收通过后未超过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行为情况,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并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第六条环保信用等级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包括: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第七条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率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能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能够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没有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没有投诉或有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第八条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合格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达80%以上(含80%),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在3倍(含3倍)以内,或二类污染物超标在5倍(含5倍)以内,或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在0.3倍(含0.3倍)以内;

(二)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或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但未发现非法转移;

(三)年度排污总量超过许可量30%(含30%)但不超过50%;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基本能满足稳定达标的要求但运行状态需改正;

(五)上年度存在2次以下不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存在2次以内逾期催缴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六)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效果不理想;

(七)因环保问题被处罚次数不超过2次

第九条重点排污企业满足下面七项要求的可评为环保警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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