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基本资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
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外国货车和企业自备(包括军方)车(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按货车基本记号或构造比照上表车种分类统计。
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润滑油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外国及企业自备罐车不统计油种。铁路货车按车种分类表(略)。第9条列车到发时刻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列车全部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刻为准。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发出时,则以最后出发时刻为准。
注。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刻。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刻为准。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为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刻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为准。第10条货车(守车)出入
货车(守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
为由邻局(分局)、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经分界站接入以及向其交出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
为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列车上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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