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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是指依照《条例》设立的,专门用于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区公共设施的基金。

第三条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专用基金的收取

第五条《条例》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用基金。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人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基金由统一组织建设单位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用基金。

前款所称建设总投资不包括地价。建设总投资均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投资的,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六条《条例》实施后,住宅区内房屋部分售出而部分尚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其未售出房屋所占总投资比例折算,缴纳专用基金。

第三章专用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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