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厦价〔2001〕综字004号
【颁布单位】
厦门市物价局【颁布日期】
2001-01-19【实施日期】
2001-03-01【主题词】
房地产公共用电规定通知【时效性】
有效【内容分类】
物价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现将《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公共用电的分摊,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共用电电量商定分摊办法,并将分摊办法报物价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分摊;其它类型物业的公用电量分摊,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中央空调用电、其它公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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