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公共用电的分摊,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共用电电量商定分摊办法,并将分摊办法报物价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分摊;其它类型物业的公用电量分摊,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中央空调用电、其它公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所用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电梯的耗用电量。
中央空调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中央空调的耗用电量。
其它公用电量是指住宅对讲系统、小区内道路照明、公共楼道照明电器等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所耗用电量。
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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