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
一、民办学校设置条件
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执行。
6、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一)关于举办者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1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2、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4、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5、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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