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

一、民办学校设置条件

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执行

6、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一)关于举办者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1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2、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4、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5、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未完,全文共3398字,当前显示10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