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崇义县城市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余土、垃圾的处置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筑余土,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和影响市容环境,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号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5号令)、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6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区建筑余土及垃圾处置管理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一、县城区建筑余土垃圾处置管理由城市管理局主管。建设、交通、交警大队、公路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工作范围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余土及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工程装修弃物;建筑垃圾及余土处置管理,是指对建筑余土及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
三、成立崇义县建筑余土垃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余管办),下设余土代运公司,余管办设在崇义县城市管理局下属职能机构城管大队。余管办负责核发《建筑垃圾及余土处置证》和收取余土代运费或清运保洁费以及其他监察管理工作。余土代运公司负责代运及装卸工作。县城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建筑余土及垃圾的监察,查处无证处置、无证运输、乱倒乱堆、乱运建筑余土及垃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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